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农开先进制造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北京天地民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开区支行
洛阳宁竹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农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大禹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地民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宁竹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农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5,397,863.2元及逾期利息296,541.42元;

二、被告天地民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农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51,660元,减半收取计25,830元,由被告洛阳宁竹药业有限公司、天地民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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