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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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平新恒基实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西部投资建设开发公司 平顶山紫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紫荆丰合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紫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省平新恒基实业有限公司本金1900万元,利息180.5万元及违约金(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1月2日的违约金为5284602.45元,2019年1月3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河南省平新恒基实业有限公司对北京紫荆丰合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平顶山紫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24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平顶山紫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紫荆丰合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