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县特美河曲马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县特美河曲马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青海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1390274.26元,本息合计6290274.26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逾期利息,以49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6%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止; 二、如被告河南县特美河曲马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青海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就被告***名下位于青海省××县房及土地(房产证号为:河房私字第XXXX号、土XXXX号为:河国用(2015)第XXXX号)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32元,依法减半收取27916元,由被告河南县特美河曲马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