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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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21民初1352号 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党胜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牛克横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金琳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