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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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鑫尊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26127.41元、续医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护理费4920元、残疾赔偿金101672.99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131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314.50元等费合计161748.9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6208.92元,扣除被告***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及借支款共计30027.43元(该款由被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另行结算)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实际还应赔偿原告***126181.49元;由被告***赔偿原告***5539.98元(已支付); 上述款项,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计6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