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康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730.82元,电梯费1056.9元,公摊水电费312元,违约金310元,共计3409.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8-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