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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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郝明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00.01元,截至2020年4月1日的利息564.15元、罚息3060.80元,合计11024.96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年利率24%计付)。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38元,由被告郝明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齐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栗语聪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