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石家庄新长城国际影视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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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新长城国际影视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115786元和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石家庄新长城国际影视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函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9元,保全费12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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