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遂溪县杨柑杨龙沙石场 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荣平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石家庄市荣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遂溪县杨柑杨龙沙石场支付欠款1588637.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日即2018年8月8日起计至本院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石家庄市荣平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97.73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荣平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径付原告,本院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