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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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万紫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万紫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600000.00元,并从2017年12月2日开始,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年利率为9.84%)及逾期罚息,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乾丰专用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