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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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旭原天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15931号 原告:重庆旭原天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景志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翠娟,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住***。 原告重庆旭原天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旭原天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重庆旭原天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晓华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刘明哲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