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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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荣泰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市皇泰新型机电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市辰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市荣泰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罚息9327250元,以及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HH010103016002082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天津市皇泰新型机电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辰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在各自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个人担保承诺函》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市荣泰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4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3436元,由天津市荣泰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皇泰新型机电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辰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