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网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奥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先锋支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垫款本金107213593.19元;

二、被告先锋支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自2019年6月29日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罚款(以107213593.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先锋支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服务费5316598元;

四、被告网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先锋支付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1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482元,被告先锋支付有限公司、网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325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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