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国威冷藏物流有限公司 丹东菀丰食品有限公司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东菀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国威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79700元,并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20895%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被告丹东菀丰食品有限公司质押财产不能履行部分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辽宁国威冷藏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20元,由被告丹东菀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待执行时由诸被告连带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