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施乐得肥业有限公司
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辽宁施乐得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34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342000元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给付利息,给付时间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7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施乐得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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