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施乐得肥业有限公司 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施乐得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34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342000元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给付利息,给付时间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7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施乐得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