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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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全年的物业费928.00元和2018年、2019年两年的电梯费96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拖欠的2019年物业费928.00元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