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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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盐田支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 深圳市鑫广源物流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心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盐田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873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55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盐田支公司负担1683元。被告应付还原告的上述赔偿款、受理费,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户名:***,账号:20×××9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