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中区供水分公司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广州市乐唱娱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乐唱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计至2019年4月19日止的特种水费合计446499.55元; 二、被告广州市乐唱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迟延给付特种水费的利息(以同期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代垫的特种水费为本金,从代垫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8元,由被告广州市乐唱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