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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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 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5月27日的利息280810.71元、罚息1210000元、复利75799.97元。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具体为:罚息自2019年5月28日起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8%再加收50%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复利自2019年5月28日起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8%再加收50%计算至应付未付利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5666元; 三、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对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储存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的机器设备:4台型号为15立方的碳钢内衬玻璃钢罐、1台型号为20立方的精细真空过滤器.循环冷却器、1台型号为10立方的碳钢与陶瓷衬里调和罐、2台型号为4立方的双层夹套不锈钢反应釜、5台型号为30立方的碳钢陶瓷衬里成品罐、6台型号为60立方的碳钢与不锈钢衬里原料罐、1台型号为SYP1002B-IV的石油产品闭口闪点试验器、1台型号为SYP3012的润滑油氧化安定性试验器、2台型号为SYP1003-IA的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器、2台型号为SYP1003-VIA的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器、2台型号为SYP1001B-VI的石油产品闪点和燃点试验器、2台型号为SYP1022-III的石油产品多功能试验器、1台型号为SYP1015-III的石油产品水分试验器、1台型号为SYP1011-II的电炉残炭试验器、1台型号为SYP3006-I的润滑油泡沫特性试验器、1台型号为SYP3007B-II的石油和合成液抗乳化性能试验器、1台型号为SYP9008-I的投入式制冷器、1台型号为SYP1017-II的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器、1台型号为SYP1027的石油产品酸值、酸度试验器、5台型号为55立方的基础油油罐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有权对***持有的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股权、***持有的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950万元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质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对前述质押股权处置价款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26元,公告费600元,由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