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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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借款本金378949.34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月29日尚欠借款利息15177.76元、罚息829.76元;2019年1月30日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罚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378949.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复利自2019年1月30日起以尚欠的利息15177.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若被告***、***未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5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第一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