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明美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佳亿鞋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386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香港美佳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室。

代表人:周利,该公司唯一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昭董,浙江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津津,浙江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明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0552276P。

法定代表人:陈北明。

一审被告(本诉):东莞市佳亿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涌口社区裕丰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URHP1C。

法定代表人:周永雄。

上诉人香港美佳妮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明美鞋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东莞市佳亿鞋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09民初1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香港美佳妮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银芝

审判员章保军

审判员李洁瑜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潘丽妍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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