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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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1、以本金人民币4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2016年11月15日止,按年利率7.6%计付;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还清债务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付。2、以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2016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7.6%计付;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还清债务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付)。 二、被告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上述所欠债务,被告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需在本案判生效之日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160元,由被告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