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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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并交付以下工程发票:(一)发票名称“榕兴翡丽湾商住小区1#、2#楼及地下室工程,发票金额10484404.27元”,(二)发票名称“广西龙州县中越青年体育交流中心体育场工程,发票金额2878374.92元”; 二、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上述第一项工程发票之日起30日内向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62万元、借款本金48万元,两项合计210万元; 三、***对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清偿责任后可向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维修费用58790元、律师代理费118625元,合计177415元; 五、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和第四项互负金钱债务可以互相抵扣,抵扣后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922585元; 六、驳回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七、驳回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本诉受理费38481元,反诉受理费19590元减半收取9795元,两项合计48276元,由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000元,由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0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