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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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在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辽宁科大托田炉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630元,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承担6元,被告阳光公司承担106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阳光公司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06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