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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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西扶绥百桂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扶绥百桂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361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63610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对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254元,减半收取计2627元,由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