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京兰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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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临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费县鲁峰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7202.44元、护理费4380.74元,合计11583.18元的50%即5791.59元,共计15791.59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7202.44元、护理费4380.74元,合计11583.18元的50%即5791.59元,共计15791.59元 二、原告***、***、***损失:精神抚慰金10000元、死亡赔偿金198416.82元,合计208416.8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0%即104208.41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0%即104208.41元。 三、原告***的损失:剩余医疗费282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合计4565.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50%即2282.93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50%即2282.92元的90%即2054.63元,被告***和被告费县鲁峰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10%即228.29元。 四、原告***、***、***损失:丧葬费37562.5元、剩余死亡赔偿金236622.18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679.77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600元,合计275464.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50%即137732.22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50%即137732.23元的90%即123959元,被告***和被告费县鲁峰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10%即13773.23元。 五、原告***的损失:病历复印费12元,由被告***和被告费县鲁峰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50%即6元,被告***赔偿50%即6元。 六、原告***、***、***的损失:邮寄费260元,由被告***和被告费县鲁峰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50%即130元,被告***赔偿50%即13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本院账户(户名:费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费县支行行号:313474200089账号:***0000292)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5元,由原告***、***、***负担1575元,被告***、费县鲁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被告***负担42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费县鲁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60元,被告***负担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