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鑫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柳州市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民终3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昭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审被告:柳州市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先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西鑫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富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西鑫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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