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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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柳州市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民终3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昭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审被告:柳州市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先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西鑫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富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西鑫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