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3267号

原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俊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冬冬,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丽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顾百灵

书记员张永泽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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