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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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建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8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建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2940元; 三、驳回原告郑州建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原告郑州建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