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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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779890.83元和利息、罚息、复利(2020年3月25日之前的利息为5044.66元、罚息及复利为289.1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2号院2单元14层252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3元,减半收取582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