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的《创业楼房屋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定金125111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01元,由被告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提交副本5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