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2019年3月29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86155.80元,2019年3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小额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9元,减半收取7790元由被告***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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