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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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向原告广西众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付代垫款62159.89元;

二、被告***、被告***向原告广西众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431.98元;

三、被告***、被告***向原告广西众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73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84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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