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72369.17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为19701.21元,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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