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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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乔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以前及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6日期间的租赁费134663.05(74643.05+60020.00)元和承担违约金14928.61元,两项共计149591.66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乔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344.06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乔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6.25元,由被告***承担3318.00元,原告贵州乔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7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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