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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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省玉屏县玉屏宾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省玉屏县玉屏宾馆有限公司代偿款35000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以3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省玉屏县玉屏宾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8元,减半收取36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