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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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080250.6元; 二、被告新疆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2080250.6元的利息损失(以2080250.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42元,减半收取计11721元,由被告新疆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