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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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明支行 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和罚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从2018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8.1‰计算;从2019年8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8.1‰加收50%的标准计算,已付利息7445元,在给付时予以核减)。 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