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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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偿还原告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0.68‰计算,从2005年3月24日至2005年12月20日;逾期利率按月利率16.02‰计算,自2005年12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2万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0.68‰计算,从2005年12月5日至2006年11月5日;逾期利率按月利率16.02‰计算,自2006年11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1万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0.35‰计算,从2006年7月24日至2006年10月24日;逾期利率按月利率15.252‰计算,自2006年10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就上述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据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1.73‰计算,从2006年12月13日至2007年6月13日;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7.595‰计算,自2007年6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2万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2.45‰计算,从2008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20日;逾期利率按月利率18.675‰计算,自2009年6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