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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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9517.6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1、截止2020年2月21日、罚息5353.65元;2、2020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9.40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加收50%罚息),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被告***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