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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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所欠的2019年7月5日前的利息34789.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6日起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月利率按借款合同执行利率上浮动50%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