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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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除已垫付费用14173.81元外,由被告***、***、曲靖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再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63752.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5元,减半收取2502.50元,由原告***负担500.50元,被告***、***、曲靖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0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