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新东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8281号 原告:四川新东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爱明,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新东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新东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新东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闵筱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仕芳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