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长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91215.99元(239019.99×80%)。

二、被告四川长胜天建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4元,由原告***承担526.80元,由被告***、四川长胜天建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0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原告有权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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