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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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借款本金99,000元及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借期内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18年6月21日起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8479167‰计算至2020年2月26日止(并应抵扣已归还的利息1,138.04元);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20年2月26日起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2718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借款本金48,000元及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借期内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18年9月21日起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13542‰计算利息至2020年4月19日止;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20年4月19日起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2031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