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4814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计2586元,由***负担1484元,由***、***、***、张某1、***、***负担1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