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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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8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8507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2698.13,扣除已垫付10000元,实际再行支付87768.13元; 二、撤销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8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7元,由***负担283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7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在履行上述金额中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