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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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5,479.21元;并按照每日121.9元的标准,从2019年3月19日起继续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涉案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条件并通知之日止(如原、被告在不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完成了房屋交付,则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