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 贵州优利斯科贸有限公司 贵阳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阳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17416.19元,并支付代偿利息(以31023.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以67755.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以1718636.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原告贵阳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创世纪新城A幢22层10号房产及被告***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关猫冲贵阳天誉城3号楼2单元31层2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号:黔(2016)云岩区不动产证明第0052126号); 三、被告***、***、贵州优利斯科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43元,减半收取13821.5元,由被告***、***、***、贵州优利斯科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