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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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品正山河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贵州万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购煤款12186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934.50元及律师费8万元,上述费用共计1359624.50元;贵州省黔西郁家寨煤矿有限公司、贵州巨朗矿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该1359624.50元债务向贵州万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贵州品正山河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前述判决第二项债务在1340559元范围内向贵州万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贵州万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贵州省黔西郁家寨煤矿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68元(已减半收取),由贵州品正山河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672元,由贵州省黔西郁家寨煤矿有限公司负担18336元,贵州品正山河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3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